微信支付商户公告

关于金融及类金融机构功能调整通知



尊敬的微信支付商户:

 

     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》规定,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,以及从事保险、理财、担保、信托、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。为了符合监管要求,2016年财付通公司采取了账户资金定期(每周一)清零的模式,为进一步促进业务发展,现调整整改方案如下所述:

 

       金融及类金融机构在财付通的在途资金账户默认分为两类:收入类账户与支出类账户。收入类账户收取用户支付给商户的结算资金,财付通公司将根据商户类型拟定结算周期,定期结算到商户银行账户,此过程不允许商户动用资金;支出类账户下为商户业务运营所需的自有资金,资金由充值而来。收入类账户与支出类账户之间不能进行资金转移。

 

       新的改造方案将于20175月开始实施,敬请期待!

 


微信支付团队

2017年4月28日